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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刑初字第0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余某犯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望刑初字第089-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曾用名余某某。2015年8月17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6年2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以(2015)望刑初字第089号刑事裁定,对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余某包庇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余某已归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连 峥审 判 员  刘倩南人民陪审员  陈亚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谷 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