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与被告姚侣看、石恩成、严俊霞、运城市盐湖区洣麟食品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姚侣看,石恩成,严俊霞,运城市盐湖区洣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2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被执行人姚侣看,女。被执行人石恩成,男。被执行人严俊霞,女。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洣麟食品有限公司。关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与被告姚侣看、石恩成、严俊霞、运城市盐湖区洣麟食品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因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迎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姚侣看、石恩成、严俊霞、运城市盐湖区洣麟食品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68471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1684714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茹创军执行员 薛文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