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执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郭泗田与刘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2016)鲁1524执保42号申请人郭某,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牛角店镇。被申请人刘某,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胡屯乡。申请人郭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1月12日18时10分许,刘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事发地点开车门时,与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郭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东阿交警大队出具认定书,刘某承担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申请人郭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并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先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明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