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民终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范墨森与罗春合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墨森,罗春合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民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墨森。委托代理人张东来、李海军,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春合(又名罗小河),农民。委托代理人左俊红,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墨森因与被上诉人罗春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墨森及委托代理人李海军,被上诉人罗春合及委托代理人左俊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2日,范墨森与罗春合签订《合作协议书》,合作成立金禾饲料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同受益;如果投资不能满足企业成立需要,可采用借资的方式融资。无论谁借资均应有二人共同签字并视为公司行为,共同受益、共同偿还。合同签订后,因资金紧张,2005年10月12日借郭幸福5万元并出具借条,期限一年,到期利息1.5万元;2005年12月13日借白天兴3万元并出具借条,期限一年,到期还本付息3.6万元;2006年4月16日借陈来洲4.5万元并出具借条,期限一年,到期还本付息5.4万元;2006年4月16日,借贾秀英2.6万元并出具借条,期限一年,到期还本付息3.12万元,以上借据均由范墨森、罗春合签字。因债权人均是范墨森的同事好友,债权到期后,出借人多次找范墨森催要,范墨森于2014年2月16日偿还郭幸福本息6.5万元,2010年8月、2012年11月18日分二次偿还白天兴借款本息3.6万元;2013年5月5日偿还贾秀英借款本息3.12万元,2007年10月8日、2010年1月11日和2013年12月20日分三次偿还陈来洲借款本息5.4万元,共计还款18.62万元。双方合伙关系没有解除,也未进行清算。范墨森为追偿替罗春合垫付的9.3万元,将罗春合诉至法院,请求罗春合给付9.3万元。罗春合称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范墨森擅自还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原审认为,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由于范墨森、罗春合之间的合伙未经清算,范墨森也明确拒绝清算,虽然范墨森独自偿还了合伙债务,但其偿还合伙债务是否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无法查清,故范墨森向罗春合追偿9.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范墨森可通过合伙清算予以解决。范墨森主张本案借款是以双方个人名义,与合伙无关,借款行为发生在合伙期间,范墨森亦主张借款用于合伙事务,对范墨森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范墨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范墨森负担。上诉人范墨森上诉称,一、双方的借款是以个人名义所借,该借款应属共同债务,不涉及合伙债务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要求罗春合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依法有据,我的主张应予支持。二、虽然四笔借款都用于合伙事项,但我对合伙债务偿还后,再向罗春合追偿依法有据。三、合伙是否清算,并不影响我向罗春合主张债权。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罗春合答辩称,我与范墨森的借款是合伙债务,并且双方就合伙事宜没有进行清算,范墨森偿还合伙债务,是否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无法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范墨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本院认为,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2005年10月12日范墨森与罗春合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罗春合与范墨森在合伙期间,共同借款18.62万元,借条上有两人签字,双方对此无异议。范墨森偿还了共同借款后,再向合伙人罗春合追偿,依法有据。合伙关系是否解除,并不影响范墨森行使追偿权,原审判决驳回范墨森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罗春合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上诉人范墨森9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125元,均由被上诉人罗春合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如奇代理审判员 杜 浩代理审判员 冯孟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非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