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赵宝进与徐海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赵宝进,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执行人 徐海英,女,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赵宝进与被执行人徐海英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1)胶南民初字第38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子女抚养费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24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胶南民初字第38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李嘉强审判员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陈兆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