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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华怀礼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胜料酒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怀礼,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胜料酒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575号原告:华怀礼,男,汉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市政家属院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胜料酒厂,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三宫乡三工村6队。经营者:张洪国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怀礼诉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胜料酒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华怀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华怀礼已预交),退还原告华怀礼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华怀礼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立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