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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任国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任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731号申请人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德龙,经理。被执行人任国伟。申请执行人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国伟在银行的存款139419.8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西康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