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褔特汽车金融(中国) 有限公司与张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97号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0楼。法定代表人NuTRAN,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雷,男,生于1970年5月27日,住四川省达县。本院在执行褔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张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眀被执行人张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六(商)初字笫2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明确去向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