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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兆刚与吴劲松、陈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刚,吴劲松,陈丽君,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51号原告:王兆刚,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阙玉枝,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劲松,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陈丽君,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李飞,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刚与被告吴劲松、陈丽君、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兆刚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劲松、陈丽君、李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兆刚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刚撤回对被告吴劲松、陈丽君、李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兆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伟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