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严莲玉宣告被申请人金浩洙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莲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严莲玉,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北安委*组。申请人严莲玉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金浩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严莲玉诉称,金浩洙与申请人是夫妻关系,金浩洙于2011年1月17日入住延吉市常绿老年公寓后,于2011年1月18日自行离开该老年公寓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金浩洙死亡。经查,金浩洙,男,与申请人严莲玉系夫妻关系,金浩洙于2011年1月17日入住延吉市常绿老年公寓后,于2011年1月18日自行离开该老年公寓,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1月23日,延吉市新兴街道民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金浩洙于2011年1月18日起至今未在延吉市新兴街北安委四组居住的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于2015年2月13日在延边日报发出寻找金浩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金浩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金浩洙于2011年1月18日自行离开延吉市常绿老年公寓,经多方寻找仍然下落不明,且法院发出的寻找金浩洙的公告期间已届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金浩洙死亡。公告费600元(申请人已预交600元),由申请人严莲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金 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慧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