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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xx与河北xx宾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河北xx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877号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高xx、王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xx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xx,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河北xx宾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诉讼费27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康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