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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胡小华与黄念、卢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华,黄念,卢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710号原告胡小华。委托代理人周麒麟,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念。被告卢春荣。原告胡小华诉被告黄念、卢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小华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念、卢春荣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小华诉称,我与被告在深圳市务工时相识,且系邻居。2012年,被告声称做生意急需资金向我借款,我于2012年11月6日、2012年12月11日先后两次给被告打款10万元。2013年7月8日被告向我出具了借据1张,并约定从2013年5月份开始计算利息每月1000元。该款后经我多次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还本付息。被告黄念、卢春荣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深圳市务工时相识,系邻居。2012年,被告黄念声称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遂于2012年11月6日、2012年12月11日先后两次通过银行向被告黄念共付款10万元。2013年8月7日被告黄念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注明差欠原告100000元并约定从2013年5月份开始每月计算利息1000元。后原告催讨该款未果,遂成讼。另查明,被告黄念、卢春荣系夫妻。本院认为,被告黄念差欠原告胡小华欠款100000元,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其偿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念与原告胡小华对欠款的利息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原告要求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念、卢春荣系夫妻,原告要求被告卢春荣就被告黄念所负债务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念、卢春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胡小华100000元;二、被告黄念、卢春荣于2013年5月起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原告胡小华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黄念、卢春荣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开户银行:农行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中人民陪审员 王京强人民陪审员胡晓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元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