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4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冯晓涛、刘昌雄与刘昌雄、刘一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晓涛,刘昌雄,刘一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413-1号原告冯晓涛,个体经商。委托代理人王光华,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昌雄,无固定职业。被告刘一枝,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晓涛与被告刘昌雄、刘一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晓涛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一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晓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一枝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晓涛撤回对被告刘一枝的起诉。审判长  余传云审判员  冯小平审判员  秦爱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