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7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肖雅琴、彭国成与永顺县红十字会博爱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7民特2号申请人肖雅琴,女。申请人彭国成,男。申请人永顺县红十字会博爱医院(以下简称“永顺博爱医院”),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大西街251号。法定代表人丁云伟,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向勇(该院副院长),男。本院于2016年2月3日所受理的申请人肖雅琴、彭国成与申请人永顺博爱医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肖雅琴、彭国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认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现肖雅琴、彭国成作为一方当事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申请人肖雅琴、彭国成自愿放弃对本案进行司法确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雅琴、彭国成与永顺博爱医院对本案司法确认的申请。审判员 唐 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小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