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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刑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艾合麦提·柔孜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合麦提·柔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刑终12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艾合麦提·柔孜,男,27岁;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2012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2月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后被强制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羁押,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艾合麦提·柔孜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6)京0105刑初46号。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艾合麦提·柔孜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艾合麦提·柔孜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艾合麦提·柔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艾合麦提·柔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艾合麦提·柔孜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涉案款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艾合麦提·柔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在本院审理期间,艾合麦提·柔孜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艾合麦提·柔孜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刑初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环宇代理审判员  顾珊珊代理审判员  刘 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