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胡通如与胡伟成、武义禧福汇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通如,胡伟成,武义禧福汇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438号原告:胡通如,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委托代理人:章龙武,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伟成,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武义禧福汇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迎春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胡伟成。原告胡通如诉被告胡伟成、武义禧福汇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6年1月28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但原告胡通如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武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翠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