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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姜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4号原告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核实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应当中止对本案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审理。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吴怀胜人民陪审员  张在胜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