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4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振与杨晓平、杨文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杨晓平,杨文文,李丹,李世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446-1号原告张振。被告杨晓平。被告杨文文。被告李丹。被告李世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与被告杨晓平、杨文文、李丹、李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杨文文领取的工资9万元及李丹工资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文文的银行存款90000元。二、冻结被告李丹的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