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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7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洪国与刘清厚、韩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国,刘清厚,韩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7144号原告:赵洪国,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荣成市人。委托代理人:王军强,系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迟方方,系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清厚,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被告:韩波,女,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国诉被告刘清厚、韩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庄民初字第7144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金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