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再强申请执行四川省花园内实业公司、四川省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吴利财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再强,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利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687号申请执行人:李再强,男,196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吴利财。被执行人:四川宜宾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法定代表人:吴贞强。被执行人:吴利财,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关于李再强与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利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70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依法受理了李再强的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宜宾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利财的收入10689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孝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