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胡雪峰与王国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雪峰,王国延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3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雪峰,男。委托代理人任永昌,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延,男。委托代理人张小龙,老河口市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胡雪峰因与被上诉人王国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雪峰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雪峰在上诉后二审判决宣告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定撤回上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雪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雪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勇审判员 杜丹丹审判员 陈淑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