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徐小华与王建飞、安庆市龙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华,王建飞,安庆市龙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255号原告:徐小华,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飞,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安庆市龙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华与被告王建飞、安庆市龙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小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朝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