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传金与王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金,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316号申请执行人:陈传金,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永康。被执行人:王凯,1987年6月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00501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凯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传金人民币1162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2元,执行费人民币1663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凯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凯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