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姚某与耿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耿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51号原告:姚某,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耿某,女,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耿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姚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撤诉理由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 判 长 余建国审 判 员 罗厚根人民陪审员 张永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