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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名兵与马培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名兵,马培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652号原告刘名兵,男,生于1978年,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委托代理人郑仁荣,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培胜,男,生于1978年,土家族。本院受理原告刘名兵与被告马培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名兵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名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名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名兵负担。审判员 李 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世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