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北执字第9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973-1号申请执行林秋芬,女,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李文权,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4)港北民初字第35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文权有土地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中山路东侧[土地证号(1999)2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文权所有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中山路东侧的土地;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财产被查封后被执行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逾期不履行则拍卖被查封的财产;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