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22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399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梁某某,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毅二〇一六��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蹇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