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群申请执行倪士勇、陈月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倪士勇,陈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353号申请执行人李群,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倪士勇,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月祥,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群申请执行倪士勇、陈月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六程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六程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潘振飞执行员 黄 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