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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0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天津车英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合源创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中汽雷日汽车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车英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合源创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中汽雷日汽车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174号原告天津车英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188号开利大厦1806室。法定代表人段恒勋,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增清,河北衡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少,河北衡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合源创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五路31号2-110。法定代表人王晓妹,董事长。被告北京中汽雷日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区南四环中路20号。法定代表人高琦,董事长。被告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5号。法定代表人尹建弘,经理。原告天津车英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合源创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汽雷日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车英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冉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镜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