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赔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仕全申请国家赔偿一案赔偿决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仕全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赔 偿 决 定 书(2015)安法赔字第1号赔偿请求人刘仕全。赔偿请求人刘仕全认为,2003年12月21日赔偿请求人因超生被清塘铺镇政府决定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21400元。清塘铺镇政府的决定违反规定。安化县人民法院执行该决定时没有依法依规从实际出发,将赔偿请求人30万元的机械设备作废铁变卖,造成赔偿请求人无法生产,家庭破裂。要求安化县人民法院赔偿128万元,其中为恢复生产投资20万元,10年应付利息52.8万元,10年应负担赔偿日常生活开支和精神损失费48万元,重组家庭损失8万元。本院查明,2004年2月7日,安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出安计生征字(2004)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刘仕全、张芝兰夫妇社会抚养费合计21400元。决定生效后,刘仕全、张芝兰未履行。2004年5月3日,安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4年5月9日受理,并于2004年5月14日做出(2004)安行执字第5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一、准予强制执行安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安计生征字(2004)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二、限被执行人刘仕全、张芝兰在本院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安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安计生征字(2004)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2004年5月29日,本院向刘仕全、张芝兰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在2004年6月2日前履行。刘仕全、张芝兰仍逾期未履行。2004年8月27日,本院裁定查封、扣押了刘仕全、张芝兰机械设备七件,即6143车床、牛头刨床、25cm万向摇臂钻、16cm台钻机、立铣机、电焊��、4000瓦鼓风机一台,并交刘仕全保管。刘仕全保证9月27日前履行3000元,其余当年年底前履行完毕。刘仕全未履行保证,2004年11月3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告知其可以找人变卖机械设备,履行义务。2004年11月11日,刘仕全要求法院给其半个月时间处理设备,履行义务。2004年11月25日,本院委托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刘仕全、张芝兰的6143型车床、牛头刨床、25cm万向摇臂钻床、16mm台钻机、B665型20cm立洗机各一台进行价格鉴定。2004年12月29日,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以安鉴证(2004)第136号鉴定书确定上述标的的价格为人民币14240元。2005年1月28日,本院委托安化县诚信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将上述标的以9600元拍卖给蒋新平,本院裁定该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本院(2004)安行执字第56号执行案件卷宗均有记载。本院认为��本院执行(2004)安行执字第56号执行案件程序正确,处理适当,且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已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刘仕全以本院错误执行赔偿的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