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8民初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8民初07号原告陈某某,女,1973年6月6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3月7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子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忽状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