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李艳与李先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李先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执1522号 申请执行人李艳。 被执行人李先富。 申请执行人李艳与被执行人李先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先富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79660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剑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