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民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高文鑫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文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民终179号上诉人高文鑫,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上诉人高文鑫不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4036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高文鑫上诉称,2011年8月高正华组织社区修入户路200米长,由此敲诈上诉人及其父亲高多义3200元,路修好后高正华向黄格组索要3000元,敲诈索要单位及个人10000余元等,将双龙组4000多平米的土地非法倒卖给黄格组修入户路,侵害了上诉人及其他组民的土地使用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追究被上诉人高正华非法倒卖土地的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文鑫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他人非法倒卖土地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上诉人可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因此,上诉人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利,其诉求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宗秉审 判 员 蔡宗跃代理审判员 涂万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