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执字第007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黎刚与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公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刚,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742-2号申请执行人黎刚。被执行人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法定代表人赵祖高,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宜都执字第007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彭泽圣审判员 秦 刚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