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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执字第007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黎刚与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公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刚,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742-2号申请执行人黎刚。被执行人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法定代表人赵祖高,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宜都执字第007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彭泽圣审判员  秦 刚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