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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455号申请执行人祝某某,男,生于1979年2月26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五丰村*组。被执行人姚某某,女,生于1974年3月27日,汉族,居民,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阳光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祝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07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某某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894.25元,合计85894.25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姚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19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仅交款19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姚某某在银行无存款,在诉讼中,二案原告覃某某、祝某某共同申请保全,本院依法查封了姚某某名下位于西乡县城某某花园3号楼住宅房一套。现该房屋正在委托评估中,暂无法变现执行。在工商登记部门查到姚某某经营了一家家用电器零售店(店面系租赁,未正常经营)。被执行人姚某某系多个案件的被执行人,涉案标的20多万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的事实认可,同意本院对未受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85894.25元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7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尚差申请执行费440元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07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祖金审判员  杨建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武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