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辖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肖秀香与宁方霞、张克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方霞,张克玉,肖秀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辖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方霞,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克玉,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秀香,女,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上诉人宁方霞、张克玉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两上诉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方霞、张克玉自愿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方霞、张克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审判员 邢晗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潇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