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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银广宾馆有限公司与张士林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银广宾馆有限公司,张士林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557号原告上海银广宾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德美。委托代理人章世钰,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士林,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银广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士林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赵利平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鲁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