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刚与南阳市世纪龙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南阳市世纪龙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259号原告刘刚,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国庆,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世纪龙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马涛,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清彬、胡强法(实习律师),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刘刚与被告南阳市世纪龙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刚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诉讼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刘刚负担。审判长 崔 炯审判员 相庆磊审判员常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