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治江与顾金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江,顾金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209号原告王治江,女,195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顾金宏,男,197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江诉被告顾金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施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