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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卫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725号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来。委托代理人周海宁。被告顾卫民。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卫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缴付应付的物业服务人民币11,645.10元并支付滞纳金4,227.17元。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