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字第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许茂群与张碧龙、张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茂群,张碧龙,张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字第881号之一原告许茂群,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代理人张君、涂添禄,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碧龙,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告张玉凤,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茂群与被告张碧龙、张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茂群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碧龙、张玉凤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茂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茂群撤回对被告张碧龙、张玉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茂群负担。审判员 陈 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宇昌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