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郝川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郝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82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责人李兴智,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郝川,男,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郝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商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郝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12年10月20日的信用卡卡号62×××26项下的欠款8761.18元,并继续支付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二、郝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公司信用卡卡号62×××86项下的欠款45元,并继续支付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年费(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郝川负担。因王龙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郝川实际居住地不详无法查找其人。另据法院案件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郝川的银行存款余额为0元;被执行人郝川在本市辖区内无车辆、房地产登记记录。本院依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郝川纳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中失信执行人员。经向申请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健审 判 员 王铁勋审 判 员 彭鸣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高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