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三初字第2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与钟振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钟振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29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11号。��责人:赖小发,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善强,男,1986年12月3日生,汉族,系该支行员工,住赣州市章贡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钟振洋,男,34岁,住赣州市兴国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以下简称为农行章贡支行)诉被告钟振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4797.17元、利息4638.08元、滞纳金792.54元、其他费用1800(此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5年8月10日,以后顺延利息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但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催收未果。本院经审查认��,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提起的诉讼违反这一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 判 长 薛春娟审 判 员 陈 雯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