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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商外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楼铭志、楼灵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铭志,楼灵光,汪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商外终字第7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楼铭志,男,汉族,1969年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代理人:诸葛东升,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楼灵光,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代理人:方文强,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汪倩,女,汉族,1972年7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上诉人楼铭志为与被上诉人楼灵光、一审被告汪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商外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楼铭志于2016年1月2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楼铭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楼铭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楼铭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向红审 判 员  王健芳代理审判员  孙伊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游利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