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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杜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444号原告杜某,农民。被告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因自行调解,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尚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王成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