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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侯宗武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宗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88-3号原告:侯宗武,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委托代理人:黄鹏,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地址淄博开发区火炬大厦,组织机构编码:76779458-X。法定代表人:耿庆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宗武与被告李声柱、山东依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宗武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宗武撤回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