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305号原告杨某。被告钮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卜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