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5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与王友存、吴忍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王友存,吴忍忍,刘桂英,王以松,纵封论,朱素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54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萧县交通四处世纪佳苑107-112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5422-4。负责人:徐杰,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清,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权长,萧县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友存,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吴忍忍,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刘桂英,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王以松,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纵封论,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朱素梅,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与被告王友存、吴忍忍、刘桂英、王以松、纵封论、朱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当事人较多,案情复杂,本案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结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