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04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孙颖与陈冰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影,陈冰杰,姚兴运,姚玉胜,倪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4民初436号原告孙丽影(曾用名孙颖)。被告陈冰杰。被告姚兴运。被告姚玉胜。被告倪素荣。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提供被告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住址,也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线索查找不到被告。因此,原告提供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文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