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810号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杨忠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王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晓杰。委托代理人杨忠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王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谢振宇。本院受理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及该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被告所在地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结合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二十八条之规定所确立的管辖原则,被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故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原告之诉请,原告作为被侵权人,其依据上述规定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现原告选择向侵权行为地即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不悖,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予采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吕清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百度搜索“”